仙桃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18-09-28浏览次数:

仙桃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差旅费管理,根据《仙桃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仙改组发〔2014〕4号)、《关于调整市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仙财行发〔2016〕13号)、《关于明确市党政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的通知》(仙财行发〔2016〕4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的通知》(仙财发〔2018〕85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教职工、学生及相关人员(以下简称出差人员)因公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学院各单位应健全差旅审批制度,出差(含科研项目)必须报所在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批准,并如实填写《仙桃职业学院公务差旅审批单》(见附件1)。

第四条  出差人员的差旅费,按“交通费凭票据实报销,住宿费限额报销,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包干使用”的办法报销。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客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在仙桃城区与镇(场)之间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见下表:

             级   别

交通工具

院级领导及正教授

其他人员

火  车

(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

高铁/动车一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Z37/38和Z77/78除外)

高铁/动车二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二等舱

三等舱

飞 机

经济舱

经济舱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凭据报销

凭据报销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八条  选择乘坐飞机的,须经学院主要领导签字批准。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凭据报销。

第九条  乘坐火车、轮船、飞机、客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而发生的房租费用,在限额之内凭票据实报销。

第十一条  差旅住宿费标准是出差人员到各地出差的住宿费上限标准,出差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第十二条  湖北省内出差的,住宿费标准上限按省财政厅统一发布的标准执行,具体情况见《湖北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表》(见附件2)。

第十三条  湖北省外出差的,住宿费标准上限按市财政局发布文件的标准执行,具体情况见《湖北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表》(见附件3)。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仙桃市内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80元;仙桃市外及省外出差的,每人每天100元。

有特殊情况需接待用餐的,请示相关领导后方可开支,当天伙食补助费按包干标准的相应比例扣除后报销。参加会议人员住宿费中已包括伙食费的,不再领取会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七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湖北省外每人每天80元;省内每人每天50元;仙桃市城区至镇(场)不进村每人每天20元、进村每人每天35元。

第十九条  仙桃市内出差实行公共交通票价补贴。工作人员因故无法取得市内出差交通费发票的,实行公共交通票价补贴,即:出发地与目的地之间有公共客运班车的,按市物价局、交通部门核定的客运票价,报销领取往返交通票价补贴;无公交客运班车的,按出发地和目的地之间最短可行路线里程每公里0.2元标准,报销领取往返交通票补贴,具体情况见《仙桃市市内公交客运票价表》(见附件4)。

第六章  参加会议、培训的差旅费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由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按照规定报销。不统一安排食宿费用自理的,城市间交通费、往返途中的市内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照规定报销。会议、培训期间的市内交通费不能报销。

第七章  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趁出差之便回家探亲办事或游玩的,绕道期间一律不报销出差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有关费用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带学生外出实习、参加各种比赛发生的差旅费,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到常驻地外进行较长时间的实习、支援(含扶贫)、挂职锻炼及脱产学习的,差旅费实行一事一议。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差旅费时应提供差旅审批单、城市间交通费发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并填报差旅报销汇总单,按规定流程签字审批后,方能报销。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属借款出差的,严格遵守借支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学院财务处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六条  学院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等有关规定,加强出差审批管理,禁止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要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天数和差旅费支出规模,严格差旅预算管理的报销审核。对违反差旅费管理规定的行为,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