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职业学院大宗采购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大宗采购项目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止腐败行为发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宗采购项目是指单件预算金额在3万元及以上或批量预算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教学科研设备、实验器材、图书资料、教材、办公设备及办公用品、药品、医疗器材、学生生活设备及生活用品、后勤补给等货物或服务。3万元以下的小型设备购置报相关领导审批后,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大宗采购项目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汇总年批量采购量或单项采购量在1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服务、工程,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大宗采购项目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汇总年批量采购量或单项采购量在1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服务、工程,经市政府采购监管办公室批准,由学院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也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第四条 学院成立采购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建立采购招标评审委员专家库,对大宗采购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对采购过程实施全程监控;采购中心负责具体工作。
第二章 采购项目管理
第五条 采购项目实行归口管理。申购部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科学编制并及时申报采购计划,由采购中心汇总,纳入年度预算。
第六条 严格采购项目审批程序。申购部门一般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购报告,并在报告中列明货物的规格、型号、数量及预算金额,按《仙桃职业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和《仙桃职业学院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报相关职能部门和院领导审批。新购置办公设备、教学科研设备和实训器材等须报后勤处资产管理科审核,资产管理科根据学院年初预算,填写《仙桃市行政事业单位新增资产配置计划审批表》,报市财政局审批,经审批后方可进入采购程序。
第三章 项目采购
第七条 所有大宗采购项目必须按市政府采购监管办公室下达的计划函和批准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采购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根据“价格合理、品质优良、数量准确、规格对路、交货及时”的原则,通过正常渠道和正当方式选择供应商并实施采购。
第八条 单件或批量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由学院采购中心委托仙桃市政府采购中心按市政府采购监管办公室批准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第九条 单价金额在3万元及以上或批量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至1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由学院采购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评审专家选定至少3家以上供应商,采取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采购方式确定供应商。
第十条 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中心与申购部门进行市场调研,多渠道询价,共同确定性价比高的货源。
第十一条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包括定点采购)的,由采购中心与申购部门共同确定供应商,共同议价。
第十二条 所有货物或服务的购置必须按照审批项目进行采购,申购部门和采购人员在购置过程中不得擅自更改或变更已审批项目的型号、数量、规格,不得采购审批项目以外的其他货物或服务。若确需进行项目变更的,由申购部门填写变更申请报告,提请分管领导批准后方能变更。
第十三条 申购部门不得自行购买货物或服务,否则所有货物或服务的购置费用由申购部门或责任人全额支付。
第十四条 图书馆及各院部所需采购的教材、图书、资料等,一律纳入学院统一采购范围。
第四章 采购项目验收
第十五条 所有采购项目必须坚持验收入库制度。技术含量较高的项目由学院采购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聘请专家、财务人员、后勤处资产管理人员共同进行验收,一般项目由采购中心和申购部门按照合同进行验收。参与验收的专家和相关人员必须出具验收报告。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采购中心与供应商联系退(换)货事宜。
第十六条 货物入库时须办理交接登记手续。保管员应根据验收报告,对照采购清单核对货物数量,并做好分类整理和登记工作,确保账、卡、物相符。
第五章 项目采购合同管理
第十七条 合同条款由采购中心按照政府采购法和合同法与成交供应商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共同拟订,报学院采购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与供应商签订正式合同。其他部门一律不得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须报财务处备案。
第十八条 合同生效后,采购中心和申购部门要督促供应商履行合同,按时交货,并保证货物或服务质量。
第十九条 纪检监察室要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项目采购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学院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学院项目采购经费管理、使用和报销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项目采购须严格按预算计划执行,不得随意更改预算计划或超支费用。
第二十二条 大宗采购项目的经费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结算时应持有项目购置申请、项目批复、计划函、验收报告、入库单、合同和领导签字的票据等相关凭证。
第七章 采购工作纪律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
1.不得违反规定程序操作;
2.不得擅自变更采购标准;
3.不得委托不具备资质的机构办理采购任务;
4.不得与供应商串通,以虚高价格套取回扣、折扣或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5.不得接受供应商的礼金、有价证券和物品,无法拒绝的必须上缴学院纪检监察室;
6.不得参加对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7.不得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8.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9.建立健全采购台账和档案管理,采购文件至少保存十五年,实行采购终身负责制。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赔偿,构成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严重违反纪律、不宜从事采购工作的人员要及时调离。
第二十五条 所有采购项目必须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采购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