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职业学院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办法

发布时间:2016-04-24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确保每一名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资助,系指国家奖学金和助学贷款之外的主要由学院拨款或发动社会捐助设立专项基金并实施的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各种补助。

第三条 学院成立主要由学生工作处、财务处等部门和各二级学院组成的仙桃职业学院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委员会,以全面规划、统一领导和管理对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助学贷款与勤工助学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工作;各二级学院相应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长由各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兼任。

第四条 对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分为特困生活补助、临时困难补助和减免学费。

第二章 特困生活补助

第五条 学院全日制在籍学生,凡学习刻苦,遵章守纪;(或非因学生本人原因未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个人生活很困难,由本人申请,各二级学院核实、学工处审核并报院领导审批,学院可发给特困生活补助。

第六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持县级以上证明材料直接申请特困生活补助:

(一)烈士子女、孤残学生和无经济来源的单亲家庭子女;

(二)父母下岗,难以供给基本生活费用;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家庭突发变故丧失供给能力;

(四)家中病人长期卧床或有重度残疾生活不能自理,基本生活费用难以得到保证;

(五)来自国务院确定的贫困和边远地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第七条 为培养学生的劳动观念和自立、自强精神,对申领特困生活补助学生的补助采取校内设岗勤工助学的方式进行,具体参照《仙桃职业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每生每学年补助标准控制在500元以内,特殊情况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三章 临时困难补助

第九条 对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临时困难,经核实确属一时无法解决又直接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的,学院可酌情给予临时补助。

第十条 可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几种情况:

(一)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又遇突发性事件,使其基本生活和学习费用得不到保证的;

(二)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住院治疗,生活上急需一定的调补,但家庭无力负担的;

(三)一年级学生中确因家庭经济困难,缺少基本御寒越冬用品的。

第十一条 临时困难补助一次性补助控制在400元以内,特殊情况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学生,必须由本人出具书面申请,说明家庭基本情况、经济来源及收入情况、申请补助的原因等,经二级学院核实、学工处审核、备案。

第四章 减免学费

第十三条 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确实无力缴纳或缴清全部学费而又未能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学院可酌情予以适当减收或免收学费。

第十四条 减免工作一般每年10月进行,程序如下:

(一)本人书面申请,填写《减免学费申请表》并出具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办事处)、县(区、盟)相关证明材料,交辅导员签署班级意见;

(二)各二级学院初审,提出建议减免额度,报学工处汇总审核;

(三)学工处将拟减免学生基本情况张榜公示,公示期10天,期满后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 减免学费的学生人数控制在在籍学生人数的1%左右,减免的总数额不超过学年度学费总数的1/4。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述学生是指在学院注册学习的全日制大、中专学生,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资助。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下的学生,学院不予资助:

(一)有抽烟、酗酒行为和生活铺张浪费者;

(二)个人经济困难而又不愿意参加勤工助学者;

(三)由于本人责任造成火灾、被盗等而产生临时性生活困难者;

(四)在德、智、体诸方面不求上进,特别是学习不刻苦努力,学年累计两门(含)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五)受到警告及以上违纪处分者。

第十八条 学院对受资助学生实施跟踪管理。凡发生违反校纪校规行为或生活铺张浪费或学习态度明显变差者,学院将立即停止对其资助;凡在申请资助过程中缺乏诚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除追回全部补助外,另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发的相关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