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6-04-24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推荐工作,保证评审推荐工作的严肃性和规范性,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5〕75号)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鄂财教发〔2005〕57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国家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下达,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二级学院学生数占学院学生总数的比例将奖励资助名额分配到各二级学院。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评审范围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四条 学院享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限于在校全日制普通专科二年级及以上学生。

同一学年内,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在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同时可以申请并获取国家助学金,但不能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参评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无违纪违规行为,未受到学院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操行评定为优(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者优先);

(四)综合素质高,乐于助人,在班级和学院具有榜样和示范作用;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专业课平均分在85分及以上,其他各单科成绩在80分及以上,考查实验(习)成绩在良好及以上,总成绩居班级前十名,在校期间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单科竞赛或创造发明(设计)奖励者优先;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七)按时缴纳学费,无恶意拖欠学费和在外私自租住等行为。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二级学院组织实施。各二级学院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与评审具体程序如下:

(一)本人书面申请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奖学金的申报条件,向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并详细如实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申请时必须提交真实可查的下列材料:

1.学生家庭所在村(居)委会、乡镇(街办)和县(区、盟)民政局出具的家庭情况证明材料;

2.各科成绩复印件;

3.获奖证书复印件。

(二)班级初审

由辅导员会同班委会、团支部对提出申请的学生按评审条件进行民主评议,符合条件者签署班级意见后上报二级学院。

(三)院系复审汇总

各二级学院对班级上报的学生的资格及相关证明材料按评审条件进行复审后签字盖章并汇总,上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推荐

1.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二级学院推荐申报的学生进行审核,并提出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学生资助领导小组;

2.经学院学生资助领导小组集体研究通过后,在学院内公示,公示时间为一周;

3.公示无异议后,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国家规定时间内将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省教育厅。

第五章 名额分配与资金的发放和管理

第十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资助管理中心下达的当年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制定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学院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审定。学院学生资助领导小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方案。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资金划拨到学院后,由学院统一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各班级要切实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决杜绝国家奖学金评审推荐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和不正之风,一经查实,除取消其获奖资格外,还将上报学院党委,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如与本办法相矛盾,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