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职业学院学籍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16-04-24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学籍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省教育厅关于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实行学年制学籍管理,基本学制为三年。学院可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延长该生在校学习时间,在校学习年限为三至五年(含休学、降级、留级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仙桃职业学院学籍的全日制专科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根据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照学院要求在规定期限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院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院取消其学籍。触犯法律的,移送有关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户口迁回原籍,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的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并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可向学院申请入学,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照学院规定报到日期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向学工处申请缓期注册或办理请假手续,缓期注册或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申请缓期注册、未请假、请假逾期或缓期注册期满后仍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并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学生应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九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不合格的课程须重修并参加学院统一组织的补考。

第十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一条 学生在一学年内有四门及以上课程考核不合格的须留级重修。

第十二条 学生在毕业前有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学院将缓办其毕业证。半年后学院组织补考,若能全部通过,则发放毕业证。

第十三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学院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并经教育表现较好的,在毕业前可给予补考机会。

第十四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五条 学生入学后,一般不得转专业。提前批录取的学生不得转至非提前批专业,反之亦然;在招生时享受加分等政策照顾的学生,只能在享受相同的政策优惠条件的专业和批次间转专业;其他在招生时明确规定不允许转专业的情况,不得转专业。

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院报省教育厅批准后方可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有不能在本专业学习的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属实者;

(三)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专业调整或停办后,因休学、停学而复学的学生编入下一新生年级者;

(五)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学院可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十七条 转专业对象仅限一年级新生。要求转专业的学生,须先在原录取专业报到注册,并学满一学期,所学课程须全部合格。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提交一次转专业申请。

学工处于每年12月20日—30日集中受理学生转专业申请,并于次年1月1日—15日对提出转专业申请的学生进行审核。学生可在学工处网站下载或到学工处学籍管理科领取《学籍异动申请表》,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表中规定的程序办理。申请表一式三份,学工处、转出方、接收方各存一份。

凡超过规定时间申请转专业者,学工处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学生一般应在学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学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者;

(三)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五)应予以退学者;

(六)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学生转学一般在每学期末办理。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经学院批准或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可以休学。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因病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休学:

(一)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因病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一学期请事假、病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必须休学者。

因病或其他原因获准休学者,应由学生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附证明材料,因病休学须有学院指定医院的意见),经学工处批准,发给休学证明后方可休学。休学学生必须在接到休学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往返路费自理,学院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院规定处理。学生在休学期间自行回校和在校外发生的一切事故由学生自行负责。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翌年毕业的毕业班学生,完成规定课程学习且成绩合格的,入伍后毕业实习在部队完成,成绩合格的发给毕业证书。翌年毕业的毕业班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因身体原因退兵的,准予恢复学籍,继续参加学习实习、考试考核,按照有关规定毕业。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满,申请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提出复学申请;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方可复学,伪造诊断证明或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三)因其他原因休学者,须提供必要的证明,经学院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四)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五)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第六章 退 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一学年内经补考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四门者;

(二)无论何种原因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三年)未完成学业或已经确定不可能在此年限内完成学业者;

(三)休学、保留入学资格期满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四)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而不准复学者;

(五)经学院认定,应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六)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七)隐瞒既往病史而录取在限考专业、不能坚持学习者;

(八)未请假或自行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教学活动者;

(九)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十)本人申请退学的;

(十一)本办法其他条款及学院其他规章制度规定应退学的。

第二十五条 学生退学,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审核上报学工处,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学生拒绝签收、去向不明或因其他原因不能送达的,应如实记录不能送达的情况,并由其所在二级学院分管领导或辅导员、学生代表到场见证签字后,视为送达学生本人,同时将退学决定书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六条 学生退学后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退学的学生须在退学决定书送达起两周内办理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已办理助学贷款的学生须按规定归还贷款,学院不负责解决学生退学后的安置问题;

(三)退学的学生由学院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

(四)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在结业后一年内可以申请补考,达到毕业要求,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在结业后的补考中作弊者,不得再次申请补考;一年内未申请补领毕业证书的,学院不再受理。

第二十九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国家教育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院不发给毕业证书;已发的毕业证书,学院予以追回并报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三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工处和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