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发布时间:2018-08-31浏览次数:

仙桃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学籍管理行为,维护学院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学生。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三条  学院实行学年制学籍管理,学制3年。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为6年,休学创业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为8年。保留入学资格和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生服役时间不计入最长学习年限。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院招生部门请假,事假不超过2周,病假不超过1个月。学生请假期满仍不能入学,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未请假或者请假后逾期两周不报到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院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因以下原因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因患疾病(含心理或精神类疾病)需要治疗或休养;

(二)因创新创业需要;

(三)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四)其他需要办理保留入学资格的;

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以整学年为单位,一般不得超过两年。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第八条  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两周向学院招生部门申请入学,经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其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因患疾病(含心理或精神类疾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后,必须由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诊断,符合在校学习条件的,可以办理入学手续;不符合在校学习条件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按照第七条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自觉履行缴纳学费的义务,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必须向学生工作处(以下称学工处)申请暂缓注册,暂缓注册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申请暂缓注册或暂缓注册期满后仍未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的,视为自动退学。

第十一条  凡因休学、保留学籍或其他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批复复学的,不予注册。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以百分制评定考核成绩的,60分及以上为合格;以其他方式评定考核成绩的,按课程标准(大纲)或考试大纲的规定决定是否合格。考核合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不合格的,不能获得学分,但可申请重修。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仙桃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对身患疾病或有某些生理原因不能正常参加体育运动课程者,由学生本人申请并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经教务部门审批同意后,可免修大学体育课程。

应征参加过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生,可申请免修军事理论课程。

第十四条  主修专业成绩优良的学生,经本人申请,相关二级学院同意,可以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第十五条  学生自主创业、发表论文、获得专利、获得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参加技能竞赛、技术革新、社会实践和勤工俭学等活动均可获得素质学分。

第十六条  学院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学院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的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的学分,经学院认定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生因故不能如期参加考试,应事先提出缓考申请。同一门课程只允许缓考一次。 

第十八条  学院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建立学生诚信档案,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学院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学院对其获得的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院认定,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学院专业调整或专业停办后,因休学而复学编入下一年级的;

(五)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院优先考虑。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专业:

(一)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院有明确约定的;

(二)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三)毕业年级的;

(四)其它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院范围内转专业,应当在学期末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入新专业应当修满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完成所有的教育教学活动,符合毕业条件方可毕业。转专业前修读及格,且在内容与程度上相当或高于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相同课程,其学分予以承认,否则应当重修获得相应课程学分。可予承认的原修读专业课程的学分,达到或超过转入专业相同年级应获学分总数三分之二的,可编入相同年级学习,否则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入学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定向就业、高职单招、专本联合培养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六)保留入学资格的;

(七)休学尚未办理复学手续的;

(八)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院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由学生本人联系,学院出具证明,报请湖北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入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四条  学生申请转入学院的,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经对方学校同意,由学工处初审,经院长办公会批准,符合条件的可以转入。

学生申请由学院转出的,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由学工处初审,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可以转出。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五条  学生转入学院学习,应当修满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完成所有的教育教学活动,符合毕业条件方可毕业。转学前所修读课程及学分的认定,参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办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办理转学手续时间一般在每学期期末。学院及时公示转学情况,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对转入学院的学生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  凡申请转学或转专业的学生,在未办理有关手续前,应当参加原所在专业、班级学习,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休学:

(一)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因病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一学期因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定必须休学的;

(四)因从事创业活动需要休学的。

第三十条  休学学生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因病休学须提供学院指定医院的证明材料),经二级学院院长签署意见,学工处批准后,办理休学离校手续。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为1年,休学次数一般不得超过2次。休学创业学生经学院批准,累计休学期限最长可为5年。

第三十二条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翌年毕业的学生,完成专业理论课程学习合格的,入伍后毕业实习在部队完成,成绩合格的发给毕业证书。翌年毕业的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因身体原因退兵的,准予恢复学籍,继续参加学习实习、考试考核,按照有关规定毕业。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间,学院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学生办理休学、保留学籍手续后,无论何种原因,均不得在校内住宿,不得随班听课或参加考试,也不得提前复学。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自己承担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所有事故,学院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申请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复学手续在对应学期开学两周内办理,由学生本人持有关证明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二级学院院长同意后,报学工处审批。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的,学院作退学处理。

(二)因患疾病(含心理或精神类疾病)休学的复学条件,按本规定第八条执行。因伤病休学学生申请复学,需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可正常学习的方可复学。复查不合格的不得复学;复查时如发现伪造医院诊断书的取消复学资格。

(三)因其他原因休学者,须提供必要的证明,经学院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四)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取消复学资格。

(五)复学学生原则上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原专业未连续招生,经学生本人申请,所在二级学院审核,学工处批准,可安排到相近专业学习。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经学生本人申请,学工处批准,可转入相关专业学习。

(六)复学学生的学费标准与其复学后所读专业同年级的学生相同。

第六章  留级与退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给予留级处理:

(一)每学年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不含公共选修课)经补考不足应修学分50%的;

(二)学生因跟班学习困难,自己申请留级的。

第三十七条  留级学生原则上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原专业未连续招生,由学生本人申请,所在二级学院审核,学工处批准,可安排到相近专业学习。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给予退学处理:

(一)一学期内经补考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四门者;

(二)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或已经确定不可能在此年限内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根据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隐瞒既往病史而录取在限考专业且不能坚持学习的;

(六)因伤病应休学而不休学,请假缺课时间超过一学期三分之一以上的;

(七)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八)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九)学院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十)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九条  对学生退学的处理(本人申请退学者除外),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报告、二级学院院长签署意见并附有关材料,学工处审查后,由学院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将退学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通过学院官网以公告方式送达。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由学生本人递交书面材料,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审核,二级学院院长签署意见,学工处复核,报分管院长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条  学生退学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自收到退学通知之日起,停止享受一切学生待遇,并在收到退学通知7天之内办理完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者,由学工处注销其学籍。

(二)退学学生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三)学院对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退学证明;

(四)因病或伤残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办理退学离校手续;

(五)逾期不离校的退学学生,由学院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劝其离校;

 (六)退学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一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依据学院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经学院认定,成绩合格,德、智、体、美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但未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学院可以准予结业,并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学生可在学院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向学校申请重考不合格课程,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经学生本人申请,所在二级学院审核,报学工处批准后,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成绩不合格的,学校不再安排重考。

第四十四条  对学满一年及以上退学,不符合结业要求的学生,由学生提出申请,可发给肄业证书;不满一年的,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学业证书需填写的姓名、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交学工处审查,经湖北省教育厅批准后变更。

第四十六条  学院按照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执行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院取消其学籍,不颁发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院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院予以注销并报湖北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四十八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由学工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