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17-11-03浏览次数:

仙 桃 职 业 学 院

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学院全日制在校普通专科二年级及以上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因各种原因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不具备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格。

第三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得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院成立各级资助工作机构,具体组织、指导和实施资助工作。

(一)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分管教育、教学和财务工作的院领导任副组长,学工处、教务处、财务处、纪检监察室及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等为成员,全面指导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组织和上报等相关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设在学工处。

(二)二级学院成立资助工作评审小组。二级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学生科、教务科和辅导员代表为成员的评审小组,具体负责组织本二级学院国家奖学金获奖建议名单的评审工作。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五)上一学年度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都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六)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技能竞赛、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技能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教育行政部门或官方指定行业组织举办的国际或全国性技能竞赛中获得二等奖(含二等奖)以上、省级技能竞赛中获一等奖及以上奖励。

3.在创新创业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个人注册成立公司,获得全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省级三等奖以上,在本校、本地区产生较大影响、有利于带动其他学生创业。

4.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冠军或集体项目第一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5.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6.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第四章  名额分配

第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依据有关文件精神和上级下达的名额,根据我院实际,拟定国家奖学金推荐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下达二级学院并公布。

第五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学生根据基本申请条件和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并详细如实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交真实可查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评审:

(一)二级学院初审。二级学院资助工作评审小组根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的国家奖学金推荐名额,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评审,确定推荐名单,公示三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签署意见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学院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提出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批。

(三)学院审批。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并确定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规定时间内将评审结果及相关材料报送省教育厅。

第六章  奖学金的发放和管理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学院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矛盾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