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17-07-06浏览次数:

仙桃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管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建设良好校风、学风,优化学生学习、生活和成长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仙桃职业学院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学生(以下称学生)。其他类型学生的违纪行为,可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条  对学生违纪的处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证据充分原则

对学生违纪提出处分建议或申请,需要充分举证,无证据或证据不充分、无处分依据的,学院不予处分。

(二)程序公开原则

对学生违纪的处分应充分尊重学生的合法权益,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规定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对学生违纪的处分应充分尊重被处分者和公众的知悉权,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第三方合法权益及个人隐私的情况外,处理程序应公开,处理结果应在全院公告。

(三)以人为本、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

学院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严重程度相适应,充分考虑学生本人对违纪行为的认识态度。

第二章  处分种类

第四条  对学生违纪的处分种类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受处分的期限为:警告,6个月;严重警告,8个月;记过,10个月;留校察看,12个月。处分期限从处分决定书签发之日起计算。情况特殊的,处分期限可依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第五条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经过的期限与新的处分期限之和。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 24个月。

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新的违纪行为应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留校察看期间因故休学的,休学时间不计入察看期内。

毕业年级学生违纪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对适用留校察看处分者,可视违纪情节及过错严重程度给予记过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处分期限内不具有评奖、评优资格。

第七条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构成处分的,由所在二级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三章  处分适用

第八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已受到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处罚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处行政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处警告或罚款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条  有以下影响公共秩序行为之一,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一)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活动的;

(二)违反公民道德规范和学生行为规范的;

(三)其他认定为影响公共秩序行为的。

第十一条  打架、斗殴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策划、召集他人打架或者斗殴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二)有挑拨、教唆、煽动行为,导致打架事件发生或者促使事态发展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三)动手打人并造成伤害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四)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五)未动手打人,但对打架负有一定责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六)持械打人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的,视后果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七)故意为他人提供伪证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八)有以上两项行为者,加重一级处理。

第十二条  有以下不端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违反正常教学、工作、生活管理制度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二)传播、复制和贩卖反动、涉恐、淫秽等内容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行为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非法传销、不良贷款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四)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五)有酗酒、赌博等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六)在校园公共场所吸烟的,经多次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在校期间吸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有侮辱、诽谤、诋毁他人人格和侵犯他人隐私等人身侵权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九)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三条  按教学、教育管理计划,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16学时以上者(未离校一天按实际课时数计算,离校一天按6学时计算,节假日除外),按以下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16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因旷课受到警告处分后,又旷课累计达16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因旷课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后,又旷课累计达16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因旷课受到记过处分后,又旷课累计达16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因旷课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又旷课累计达16学时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考试违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不服从座位调整安排的;

(三)未按规定出示有效证件的;

(四)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五)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六)在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七)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八)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九)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十)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十五条  在考试中作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受信息功能设备的,给予记过处分;

(五)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给予记过处分;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或篡改他人信息将试卷、答卷占为己有的,给予记过处分;

(七)故意在试卷、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给予记过处分;

(八)利用各种机会在考场外实施作弊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九)在教师阅卷过程或其他情况下被发现作弊,经调查属实的,给予记过处分;

(十)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十一)其他认定为作弊行为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有以下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一)未经批准在学生宿舍留宿他人的;

(二)未经批准晚归或夜不归宿的;

(三)存在危害宿舍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

(四)使用违章电器、明火等危害宿舍人身财产安全的;

(五)室内吸烟经劝阻不改的;

(六)影响宿舍公共秩序和正常生活的;

(七)故意侵占、损坏宿舍公共物品的;

(八)在宿舍内饲养宠物的;

(九)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

第十八条  有以下违反学术规范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毕业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课程学习、科学研究、社会调查或其他未正式发表的学术成果中,存在剽窃、造假等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九条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学院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但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二)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二十条  有以下不诚信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一)做伪证、涂改记录,伪造、涂改、冒领、转借各种证明、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

(二)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未公开发表的;

(三)提供虚假信息、证明获得评优评奖资格、入党入团资格、奖助学金资格、缓交学费资格,或获得助学贷款资助等;

(四)违背诚信原则的其他失信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可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在校内外违纪,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者;

(二)对检举揭发人或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进行恐吓或报复者;

(三)屡次违反纪律或同时违反多项纪律者。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可减轻或免除处分:

(一)主动中止违纪行为,避免事态恶化者;

(二)组织调查时主动交待问题,揭发他人错误行为,有立功表现者;

(三)主动赔偿挽回损失者。

第四章  处分程序

第一节  处分认定、决定机构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一般性违纪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调查认定;重大违纪(涉嫌违法)由保卫处负责调查认定;考试违纪、作弊由教务处负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由科研处负责调查认定。

第二十四条  学生工作处(以下简称“学工处”)是学生违纪处分的管理机构,负责作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决定;留校察看、开除学籍或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处分提交学院院长办公会决定。

第二节  处分流程

第二十五条  在给予学生处分决定之前,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应告知拟被处分学生调查所认定的违纪事实、拟给予处分、处分依据以及应享有的权利,并听取学生陈述、申辩,并认真做好记录。陈述和申辩结束时,拟被处分学生应在记录上签字。如果拒绝签字,记录人要做出文字说明。学生未进行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对拟被处分学生陈述和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二级学院应进行复核。拟被处分学生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拟被处分学生提出申辩而加重处分。

第二十六条  给予学生处分,在调查取证和听取陈述、申辩结束后,拟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向学工处提交书面处分意见材料,经学工处研究同意,报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学院发布处分决定;拟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由学院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学院发布处分决定。

第二十七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处分学生的姓名、性别、二级学院、专业、学号、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

(二)认定违纪的事实和证据;

(三)作出处分的种类、依据和期限;

(四)提出申诉权利、期限和途径;

(五)处分解除的申请时限;

(六)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八条  处分决定书应直接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并由本人在处分决定书上签字确认。如学生拒绝签字,应在处分决定书上注明,由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如信件退回,在处分决定书上注明原因,由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难于联系的,可于学院网站以公告方式送达,在处分决定书上注明送达过程,由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15天,即视为送达,公告期为60天。

第二十九条  学生对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天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预期不递交的视为接受处分决定。

第三十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7天内,办理手续离校。档案由学院退回其户籍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学院注销其校内各种关系。办理手续后,逾期不离校者,学院有关部门勒令其离校。

第三节  处分解除

第三十一条  处分到期后,由被处分学生向所在二级学院申请解除,处分解除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学生本人在处分期限届满后一个月内提出解除处分申请,逾期不申请的,视为放弃;

(二)二级学院收到解除处分申请后7天内讨论决定,结果报学工处审核,经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三)学院做出解除处分决定,出具解除处分决定书并发布公告。解除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送达学生本人。

第三十二条  学生受到纪律处分在毕业前处分期间不满的,可申请提前解除处分,符合解除条件的,可在毕业前解除其处分。

第三十三条  解除处分的学生自收到解除处分决定书之日起,其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影响。

第三十四条  对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要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工处负责解释,原《仙桃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同时废止。学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