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职业学院校园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6-04-24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安全稳定工作,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安全管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分工负责、突出重点、长效管理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学院安全管理工作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任务、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学院安全管理主要任务为:

(一)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师生员工的法制观念、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二)维护校园稳定。严防境内外敌对势力、非法宗教势力、民族分裂势力等对学院的渗透、煽动和破坏活动;及时处置各种突发性事件;协助国家安全、公安机关调查与处置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调解处理内部矛盾纠纷。

(三)严格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完善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协

助查处案件,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四)参与综合治理。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维护校园及周边秩序。

(五)完成其他安全管理任务。

第五条 学院成立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保卫处,具体负责安全稳定各项工作的实施、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学院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安全管理工作;分管院领导为第二责任人,负责组织安全管理工作;保卫处主要负责人为第三责任人,负责落实安全管理工作;其他院领导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各职能部门、各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学院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和要求。

第七条 学院安全管理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一)党办、院办:负责统筹协调校园安全管理体系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二)党委宣传部:负责学院网站建设、管理和维护及与学院有关的网络舆情的监控和引导。

(三)学工处、团委:负责学生安全和法制教育;负责学生社团组织和院级学生活动的安全管理;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负责制定学生安全管理制度。

(四)保卫处:负责校园安保队伍和学生辅警大队管理,监督指导各职能部门、各二级学院落实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校园门卫、治安、道路交通、消防等工作;负责处理各类校园治安案件;负责制定各类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负责管理各类技防设施。

(五)后勤处:负责校内建筑物及其设备设施、校园基础设施及供水、供电、供气等设施的安全;负责食堂、校内商铺的食品卫生、操作安全和规范管理;负责校内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管理。

(六)信息中心:负责校园网络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提供网络安全维护方面的技术指导和培训。

(七)其他职能部门、各二级学院: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 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八条 各职能部门、各二级学院要加强对师生员工的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包括:

(一)交通安全教育;

(二)消防安全教育;

(三)食品安全教育;

(四)防盗、防骗、防抢、防人身伤害教育;

(五)用电安全教育;

(六)实验、实习、实训、勤工俭学及社会实践安全教育;

(七)体育运动安全教育;

(八)劳动及日常生活安全教育;

(九)特定场所的应急疏散演练;

(十)其他安全教育。

第九条 根据地域、环境、季节特点,定期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将安全教育渗透到教学、社会实践、日常生活及各类大型活动中。利用放假前、开学初等安全教育重要时段,重点向学生介绍交通安全、食品卫生、校内外活动安全及其他意外事故的自救自护知识,组织消防逃生演练。

第十条 注重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工作,防止和减少学生因心理疾病而发生的出走、他伤、自伤、自残事故。

第十一条 加强对校内施工单位的安全教育与管理,在协议或合同中明确安全责任及违约责任,一旦发现违反规定的行为要严格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学院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应参加安全培训。

第十三条 加强校园安全文化建设,充分利用各类宣传

教育阵地和设施,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第四章 门卫管理

第十四条 学院门卫实行24小时值班制。门卫必须严守岗位、履职尽责,不得擅离岗位。

第十五条 师生员工凭有效证件出入校门,学生在晚上23:00至次日凌晨不得无故出入校园;校外人员进入校园须履行登记手续,并自觉接受门卫检查;新闻媒体进入校园采访,应事先与党委宣传部联系,经批准后方可进入校园。

第十六条 教职工私家车须持保卫处核发的《通行证》进出;因公外来车辆须登记后方可进入校园;校外人员私家车、出租车、摩托车不准进入校园;车辆装载物品出校门,应持有关部门书面证明,经门卫查验后方可出门。

第五章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

第十七条 不断改善校园交通环境,及时消除影响通行安全的隐患;校园交通主干道要设置明显的交通标志标线;机动车道要设置适当的减速装置,进入校园的车辆须限速慢行(限速20公里/小时)。

第十八条 各种车辆在规定停车区域或非主干道一侧有序停放,严禁在道路两侧同时停放或在办公区域进出口停放,确保应急疏散通道或消防通道畅通。

第十九条 加强日常管理,车流量较大的特殊时段,要

及时派人到现场维持交通秩序。

第二十条 校园道路应保持畅通无障碍,道路施工应事先报后勤处、保卫处审批,施工现场应设置隔离带,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二十一条 校外单位或个人占用校园道路或有关场地开展各种活动,须经后勤处审核,并报保卫处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六章 食品安全

第二十二条 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食品加工流程,严防食物中毒、传染病及投毒破坏行为的发生。

第二十三条 食堂设施设备及食品采购、运输、加工、出售、储存等环节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采购食品必须索证,严把食品质量关;严禁从无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处购进食品,无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内经营食品,坚决杜绝过期、变质、有害、有毒及污染的食品进入校园。

第二十四条 食堂工作人员须持证上岗,坚持“一穿三戴”,定期进行身体检查;不得聘用传染病原携带者或患有传染病的人员从事食品加工经营;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或治

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七章 消防安全

第二十五条 保卫处是学院负责消防安全的职能部门,负责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配齐消防器材、疏散指示标志等;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演练等,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对扩建、改建和新建项目进行消防安全审查。

第二十六条 各职能部门、各二级学院应按规定保持各自工作区域内的消防器材完好有效,保持安全疏散通道畅通无阻;有关管理人员能熟练使用灭火器等消防设施,熟悉疏散逃生方向与通道,确保紧急情况下师生员工的安全撤离和疏散。

第八章 校园网络安全

第二十七条 完善校园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校园网接入管理,规范校内单位接入移动互联网、使用社会网络资源管理;建立和完善校园网络安全防护、信息过滤、信息适时监测与跟踪、路由路径控制等系统,构建网络技术防控体系,有效防范计算机病毒入侵和网络攻击破坏。

第二十八条 加强校园网络各类信息与交流平台的监管,严格落实“校内用户信息交流”和“用户实名注册”两项措施,及时清除非法和有害的信息,营造健康、文明、有序的校园网络环境。

第九章 校内设施安全

第二十九条 学院校舍的设计、建设、使用及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的配备,应严格按国家有关安全规定进行。

第三十条 后勤处应定期对教学、行政和生活用建筑物勘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报告,并根据学院要求制定维修方案,尽快修缮、加固或翻新;加强对电源、电器和电网的检查,防止因漏电或电线老化等问题引发事故。

第三十一条 体育器械、运动场所、实验设备等教育教学设施应严格按照安全和卫生标准配备,并定期进行检修。

第三十二条 对校园内易发生坠落、踩踏、溺水等安全事故的场所和部位,应设置警示标志、完善防护设施。

第十章 危险品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职能部门、各二级学院应加强对易燃、易爆、放射、剧毒等危险品的管理;危险品使用人员应经过安全培训,并严格按要求规范使用;各种危险品应存放在危险品库或专用危险品橱柜内,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对危险品的领用消耗应随时登记,危险品的废弃物应分类收集、统一处理,不得随意倾倒丢弃。

第十一章 集体活动安全

第三十四条 加强校外集体活动管理。组织教职工参加各种大型活动应以安全为原则;组织学生参加各类实习、实

践活动、公益活动等各种集体活动应以安全、就近为原则,提前排查不安全因素,制定预防措施和逃生应急方案。

第三十五条 实行大型活动报批制度。组织学生到外地或较远地方参加各类实习、实践、社会公益活动等大型校外集体活动,各二级学院应书面报告学工处,并经分管院领导同意;组织学生参加集会、结社活动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报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学生外出前应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配备足够的教师带队;对不安全或安全措施不落实的地方,严禁组织学生前往。

第三十六条 组织学生参加实习实训、勤工俭学等活动应坚持力所能及、确保人身安全的原则,健全安全操作规程,有针对性地进行劳动安全教育和纪律教育,加强劳动保护。

第三十七条 严禁租用证件不全、车况不良等不符合规定的交通工具,严禁聘用无证和技术不良的司机,严禁超载运行。如遇风、雨、雪、雾等恶劣天气按规定必须停运的,应坚决停运。

第三十八条 凡在文化艺术中心、学术报告厅、食堂、教室、运动场等场所举办大型活动,须加强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好场内外秩序,保障活动正常有序进行。主办单位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措施和方案的组织实施,保卫处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二章 健康与卫生安全

第三十九条 加强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以及心理疾病的预防和治疗。

第四十条 加强对体育课教学等体育活动的组织工作及运动技术要领、准备、整理活动等方面的指导与安全保护,防止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对不适宜参加体育竞赛、军训以及其他剧烈运动的学生,应告知学生及其家长,并按规定不安排其进行相关活动;对被发现因心理、精神问题而不能进行正常学习、生活的学生,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及时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配合家长对相关学生进行后续的监护和治疗。

第四十一条 严格执行学生集体服用药品的有关规定,按卫生部门要求做好疾病防治工作;对学生常见病、传染病及某些重点疾病组织学生进行群体性预防用药,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坚持学生自愿参加的原则,报卫生部门批准,并联系卫生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密切注视学生有关不良反应及副作用发生。

第十三章 安全事故报告与处理

第四十二条 发生一般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将事故发生情况报告保卫处、有关职能部门和分管院领导。

第四十三条 发生师生员工伤亡、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

重大或特大安全事故和群体性伤害事故及危害社会安定的重大事件,应立即报告分管院领导和学院主要负责人,并按规定上报。

第四十四条 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全力组织善后,力争将损失和影响减小到最低程度,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有关责任人在事故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第十四章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

第四十五条 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第四十六条 重大突发事件一旦发生,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各级领导、有关人员按预案行动,负责对重大突发事件进行紧急处理,并按规定上报。

第十五章 安全管理工作考核与事故责任追究

第四十七条 学院落实“一岗双责”责任制,建立安全管理工作考核制度,将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单位和个人考核范畴,对安全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奖励。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凡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单位及个人一律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

责任人及各有关单位安全责任人,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并追究经济(民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本规定要求开展安全教育,因学生缺乏相应安全知识,致使事故发生且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本规定要求建立安全管理工作制度,未履行管理职责或管理不善,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三)未按有关法规要求实施校内设施建设和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四)未按本规定要求组织开展校内外活动,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五)未按有关规定要求组织体育教学和课外活动、开展健康卫生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六)未按本规定要求加强校园秩序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七)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的;

(八)对事故未及时组织处理或阻碍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的。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院办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